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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多项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惠民政策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26-05-18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优化业务办理服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2号)文件规定,经2026年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部分政策进行调整优化。

本次调整包含政策优化修订及新增惠民业务,所有新规自2026518日起正式施行,原有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同步废止。现将详细政策内容说明如下:

一、原有政策调整内容(6项)

1.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选择范围

将《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第二十二节灵活就业缴存人设立中政策要点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为巴彦淖尔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意愿和条件,在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本地区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之间自主选择缴存基数。

2.提高物业费提取房屋套数

将原政策中“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物业服务费”的规定,调整为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两套房屋物业服务费。

3.简化异地购房提取办理材料

取消原政策中“异地购房提取需提供购房地户口簿”要件。

4.延长购房提取及贷款申请有效期限

将细则中“缴存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款发票日期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提取、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之日起1年内调整为“缴存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贷款的,提取、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款票据日期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之日止不超过5年;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提取、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之日起5年内”。

5.优化重大疾病困难提取认定标准

将原政策中“重大疾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即缴存人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含)),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调整为:重大疾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累计(一个自然年度内)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范畴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6.升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

对现有贷款业务办理流程进行全面优化再造,打破原有业务办理顺序,将借款合同面签、抵押担保手续办理两大环节,提前嵌入贷款业务发起打印环节,后续再按照规范标准开展贷款资料审核、层级审批等全流程工作。

二、最新新增惠民政策(3项)

1.新增采暖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契税提取业务

缴存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无冻结,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采暖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购房契税,其中: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两套房屋采暖费,提取的有效期限自采暖费发票开票之日起1年内;支付自住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购房契税,提取的有效期限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购房契税开票之日起5年内。提取金额以采暖费发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契税票据金额为准,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采暖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契税支出。

2.增设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

推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简称组合贷款),支持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

3.推行“商转公”第二顺位抵押模式

推行“商转公”贷款采取“第二顺位抵押”的方式,不再需要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商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