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关于做好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管理部: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以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19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定【1990】1号)计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并以此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单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0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待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后另行通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0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上一年度标准执行。
三、严格核定缴存人员身份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各缴存单位要切实做好缴存职工信息核对工作,与人社和财政部门核实本单位的退休人员,从2020年1月起,凡已办理正式退休(包括国家规定的满三十年工龄、病退、退职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的职工一律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因缴存单位核查不力或恶意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职工违规享受住房公积金财政(或单位)补贴资金的,由缴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各缴存单位核实后填报《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情况统计表》,并由缴存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各旗县区管理部主任审核后,为符合缴存条件的职工办理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5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合规性,以利于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13日
各管理部: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以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19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定【1990】1号)计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并以此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单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0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待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后另行通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0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上一年度标准执行。
三、严格核定缴存人员身份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各缴存单位要切实做好缴存职工信息核对工作,与人社和财政部门核实本单位的退休人员,从2020年1月起,凡已办理正式退休(包括国家规定的满三十年工龄、病退、退职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的职工一律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因缴存单位核查不力或恶意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职工违规享受住房公积金财政(或单位)补贴资金的,由缴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各缴存单位核实后填报《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情况统计表》,并由缴存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各旗县区管理部主任审核后,为符合缴存条件的职工办理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5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合规性,以利于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13日